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8月8日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越南旅游时认识了谭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加了微信好友,周某某从谭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得知谭某某有“虎骨”出售,遂从谭某某处购买了“虎骨”,谭某某将“虎骨”快递至益阳市资阳区**国际小区,周某某收到上述“虎骨”后,将“虎骨”泡酒自用并赠与亲友。2019年5月16日,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民警在益阳市资阳区**国际小区排查时,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上述事实。在周某某的带领下,查获并扣押“虎骨”共计137块,总重量共计3350克。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的疑似虎骨来源于食肉目猫科豹属狮,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周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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