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本市**花鸟市场**街***巷**号一个出租房中查获了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购的八哥1只、暗绿绣眼481只、棕头雀鹛10只、画眉7只、珠颈斑鸠108只、火斑鸠285只、白颊噪鹛61只、树麻雀83只、喜鹊3只、蓝翅希鹛29只、红头穗鹛1只、黑头金翅雀34只、灰林即鸟1只、纯色山鹪莺1只、绯胸鹦鹉1只,共计1106只鸟类。后民警电话通知周某某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绯胸鹦鹉1只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绯胸鹦鹉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539840****;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六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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