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后围***后楼*号。因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嫌疑,于2020年3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揭阳市榕城区**路中段其经营的“**药材店”内向他人(另案处理)非法收购了40只蛤蚧干制品等物。2020年3月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查扣周某甲非法收购的40只蛤蚧干制品等物,并将周某甲抓获归案。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0只疑似蛤蚧干制品均为爬行纲(REPTILLA)晰蝎目(SAURIA)壁虎科(Gekkonidae)大壁虎(Gekko gecko)的干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2010年案值估算总值人民币3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蛤蚧干制品40只等;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动物制品制成时间的函》及相关证明材料;3. 证人周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华动司鉴字【2020】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中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关于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补充认定野生动物案值的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周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