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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3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住澄江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澄江市九村镇七江村委会箐水滩华石板处发现两只箐鸡,一死一活,其遂用小刀将死的那只剥了皮,将活的那只带回家中饲养。数日后,被告人周某某又用小刀将饲养的箐鸡杀死剥皮后冰冻。经鉴定,送检的动物制品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王海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小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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