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两次到景东县**村民委员会**小组邓家茶山茶地,捡拾野生动物蛋,用母鸡孵化得4只幼儿饲养于**小组周某某的茶叶初制厂房旁自建圈舍内,2019年9月5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驯养的野生动物为白鹇2只、白腹锦鸡2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绿海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鉴字第80号、证人证言和被告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白腹锦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昌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