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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2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某某女****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号)。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女山湖镇赤塘村,采用电子音乐诱导的方式网捕33只野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捕获的野鸟分属于6个种属(黑水鸡、扇尾沙锥、黑卷尾、彩鹬、黄苇小),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案件来源、发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某某、汤某某、陆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6.明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女**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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