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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蕲春县**镇**村**组村民周某某于2020年农历四月初在该村五组出口“黄嘴”处花生地里架设粘鸟网,用来防止鸟儿啄食地里的花生种。2020年6月2日上午被蕲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民警巡查发现,当场在粘网上发现七只鸟类死体。经蕲春县野保站技术人员辩认,七只鸟分为两种:一种为喜鹊,属雀形目雅科喜鹊属;一种为山斑鸠,属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两种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锦鹏

检察官助理:袁  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98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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