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0月至2020年农历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在恩施市白果乡金龙坝村高坎子组茶园坪(小地名)附近山林内安放9副钢丝绳套(猎套),先后猎捕了2头野猪,其中一头野猪因腐烂被周某某扔掉,另外一头野猪在2020年2月24日被护林员方某某发现时已经死亡,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干警接报赶到现场后提取了部分钢丝绳套,并将野猪交由白果畜牧站工作人员消毒掩埋。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5副猎套;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学忠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