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8日由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三次到冕宁县河东村“刹野马”山上共捕获鹞子二只,几天后谭某某到被告人周某某家购买鹞子,周某某便将捕获的二只鹞子中的一只以200元价格卖给了谭某某。又过了几天后吴某某找到谭某某找周某某电话,并叫谭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问:“有没有鹞子”,周某某回答:“有”,后谭某某用自己的电动车拉吴某某到周某某家,看见周某某家有二只鹞子,吴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只。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捕获的二只鹞子属隼形目鹰科松雀鹰,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被告人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松雀鹰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礼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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