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天,被告人周某某为了捕杀野生动物变卖后补贴家用,在巴东县**镇**村**组小地名为“**”(现为巴东县**自然保护区)的山林中,放置钢丝套用于捕杀野生动物。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山中收回钢丝套时,发现钢丝套套住了一只野山羊,该野山羊已死亡,周某某现场将野山羊的皮毛处理后,将肉带回家食用。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捕杀的野生动物为鬣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巴东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法证)字[2019]406号物证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巴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9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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