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航坞山卫家山段非法设置捕鸟网用以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捕获东方角鸮活体1只以及山斑鸠、灰背鸫、白腹鸫、斑鸫、虎斑地鸫、黑短脚鹎等鸟类活、死体共14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日,公安机关又在萧山区衙前镇官河路143号周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捕获的灰背鸫、斑鸫、虎斑地鸫、珠颈斑鸠、黑短脚鹎等鸟类活、死体共6只;在周某某家冰箱内查获已褪毛鸟类死体共91只,经抽样鉴定,为丘鹬、虎斑地鸫、斑鸫。其中,东方角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山斑鸠、珠颈斑鸠、灰背鸫、白腹鸫、斑鸫、虎斑地鸫、黑短脚鹎、丘鹬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述野生动物活、死体均已交由杭州市萧山区野生动物救护站处置。被告人周某某已预交生态损害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清点记录、取样笔录、物品照片,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接受凭证,周某某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翁某某月珍、汪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归案经过、延长传唤时间说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超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15088786645)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3、随案移送捕鸟网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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