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发现其种植的菜籽被鸟类破坏严重,遂到易门县大农贸市场购买了两张捕鸟网,并将捕鸟网架设在自家位于易门县**街道**村**田的地边对野生鸟类进行猎捕。直至2020年4月15日易门县龙泉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案遂案发。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架设的捕鸟网上共计猎捕到46只野生鸟类动物,其中疑似鹰类1只,其它鸟类45只,发现上述野生鸟类动物死亡,周某某未做任何处理。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只疑似鹰类鸟只死体为隼形目鹰科属雀鹰,雀鹰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其余鸟类动物中有34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1只鸟未明确保护级别,上述45只野生鸟类动物经济价值为10200元。
2020年4月15日,在民警初查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雀鹰等鸟类死体46只、捕鸟网两张;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 王 哲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扣押的雀鹰等鸟类死体46只、捕鸟网两张),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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