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乐清市大荆镇田岙村的田野中架设鸟网捕鸟。2019年10月21日,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该架设的鸟网发现三只猫头鹰被猎捕,其中一只已死亡,两只需救护,当日交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救助。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荆镇田岙村查看猎捕情况时被公安蹲守人员当场抓获。因司法鉴定未完成,民警在讯问后让被告人周某某先行离开。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大荆派出所投案。经鉴定,两只活体猫头鹰分别为红角鸮和领角鸮,死体猫头鹰为领角鸮,红角鸮和领角鸮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内,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13日,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指定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与被告人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自愿赔偿野生动物救护费用人民币3000元,捐赠人民币2000元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并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上述协议内容被告人周某某均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野生动物接收单、处置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人口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仇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135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民事裁定书一份、民事调解书一份、收据二份、正义网公开致歉信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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