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地”山地里栽种一块包谷地。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为防止动物偷吃包谷,在该包谷地里安装猎捕动物的铁夹,捕获到两只野生猴子后遂带回家中饲养。2020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去福建打工,让其弟李某某帮其饲养两只野生猴子。经鉴定,该两只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济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7月14日,老旭甸村委会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走访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家门口饲养的两只猴子,次日,李某某与村委会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将两只猴子放回大自然。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其弟弟李某某的电话赶回家中,次日在其家里接受民警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侦查机关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其弟弟李某某联系电话1512619****;
2.本案卷宗二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铁夹一个;
5.光碟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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