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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0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门前东边菜地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0日上午,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786株。经检验,送检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雪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卫

冯艳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住鄢陵县**镇**村;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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