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XX镇X村X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封丘县公安局应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河南省封丘县应举镇杨村西北角周X民养殖场西墙边,发现周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1033株。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周XX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科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扣押清单、销毁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X民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报告1份;
5.勘验、检查等笔录:封丘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XX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阔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村XXX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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