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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村**村委**路**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9时许,冷水滩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冷水滩区**村**坪组村民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非法种植罂粟,民警联合村干部将罂粟全部铲除并进行清点,共计1035株罂粟,都已经成熟结果。随机从扣押的罂粟中抽取样品进行送检,样品中均检测出毒品成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取样笔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审讯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35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村**村委**路**组。联系电话:1387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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