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群众,无业,身份证号码3208811960********,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董瑞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国家法律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为了给牲口治病,仍在其家门口菜地里种植罂粟植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涉案罂粟幼苗共计813株。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涉案罂粟幼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敬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77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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