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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高中肄业,兰考县****村委委员,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8时40分,兰考县公安局闫楼派出所在兰考县闫楼乡王庄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门口东侧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公安机关当场将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周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243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周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扣押清单;(3)清点、铲除照片9幅;(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查获清点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43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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