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9时许,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下村走访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家自留地内种植有罂粟苗,民警在周某某的见证下对罂粟苗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262株,周某某对该数量不持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忠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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