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下午盛湾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盛湾镇村民周某某在菜园里种植大烟。接报后盛湾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当场在周某某老屋旁的菜地内发现成熟期罂粟,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周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50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超
助理检察员:佟亚飞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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