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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杞县公安局高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南省杞县****村周某某自家胡同内种植大量罂粟苗。经查该罂粟苗系被告人周某某种植,经现场对罂粟苗清点共计705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史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腾蛟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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