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文盲,缅甸果敢***寨人(以上情况均系自述,属国籍不明),现住云南省镇康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承租的镇康县**镇**路**号出租房为他人存放伺机贩卖的缅甸产卷烟。次日00时53分许,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后指派民警到前述出租房检查,当场查获缅甸产“70mm昔娥”11条、“70mm卡崩”150 条、“84mm红花”250 条、“84mm 试制”2条、“94mm试制”9条、“94mmLIANHUA ”13 条,共计6个品牌435条卷烟。经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92220元。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涉案卷烟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身份协查函、复函、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清点、辩认、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6.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价值92220元人民币的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查获的435条缅甸产卷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和云
助理检察员:吴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镇康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48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五张(附卷宗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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