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32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打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孙某某(另案处理),从孙某某手里购买走私香烟,之后在瓦房店市其经营的**糖果批发商店内销售,周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孙某某支付54750元购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经营走私烟,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福田
助理检察员: 李 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讯问笔录1份10页、情况说明1份、扣押清单3份、检验报告3份9页、起诉意见书1份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