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弥勒市五山乡、西一镇、西二镇的部分农户家里收购了30多吨初烤烟叶,并在弥勒市**镇**村委**村自家场院内用打包机以每包50公斤进行打包,先后以120元每包的价格出售了40包给马力争、90包给黄某某。2019年1月31日,弥勒市公安局在弥勒市**镇**村委**村周某某和其弟弟周某甲家内查获打包好尚未销售的初烤烟叶共29200公斤及二台打包机。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未销售烟叶价格为1276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称量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检测报告、烟叶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收购、销售初烤烟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769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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