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街**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街**村**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020年5月13日,我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采取盯守交警、路政执法车辆的方式,为在古冶区境内通行的大货车提供交通执法信息,使大货车车主逃避执法人员处罚,并以每车每月“信标”费200-400元、“特保”费700-1000元以及按次收费每车每次100元标准向大货车车主收取费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5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时现场扣押的手机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7、被告人周某某抓获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组建“黑车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敏
检察官助理:李楠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单行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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