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705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与刘某某(另案起诉)商定,由刘某某在杨市镇枧埠村负责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两人还约定刘某某从其所收取的码单中按特码12%、生肖码2%和连码3%的比例收取佣金。后刘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将码单报给周某甲,再由周某甲将码单报给其上家“老曹”,周某甲从中抽水2%。刘某某在2017年3月份到2017年9月份共计为周某甲接受的下注金额达27万余元,周某甲从中获利约5000元。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乙、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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