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3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建村**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买烟花爆竹共计价值人民币82199元,非法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解放路其自家经营的**超市(营业执照登记为赣榆区沙河镇**百货店)内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
2.户籍证明、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汤某某、朱某甲、王某某、朱某乙、穆某某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闻
检察官助理:单超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85041****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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