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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飞龙,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海淀区**路**号**层50号某商店内销售烟草制品。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点起获待销售烟草制品共计39种,其中雪茄烟共计36种535支,卷烟共计3种3条。经核实,上述烟草制品除9种133支雪茄烟为伪劣雪茄烟外,其余均为真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3527.94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等;3.证人证言:熊某某、方某某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慧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61134****;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董飞龙,联系方式18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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