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黄某某(天叶)、软中华、利群等卷烟共计人民币2 464 018元,并销售给康某某、史某某等人。2019年5月29日,北仑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查获其它各种卷烟另计114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26 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浙江省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银行流水清单等;
2.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
5.汇款电子回单截屏打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一虎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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