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镇**社区*组,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村。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汽油后,在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东套村一废弃院落内非法销售汽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0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册。
3.涉案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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