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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8********,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临时寄押于成都市都江堰市看守所,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通过网络联系购进假烟,加价百分之五后通过网络联系予以销售。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自王某某(已判刑)处购进假烟价值23.2546万元,加价后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4.4万余元,获利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雨昕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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