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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多次利用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号向罗某某、肖某某等二十人收注香港“六合彩”,收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币种,下同)373146.5元,非法获利65059.5元。 

2019年4月27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尤溪县**镇**村**号住宅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扣押华为牌手机一部、“六合彩”书籍七本、中学笔记本二本、“六合彩”码单一张。同年5月7日,尤溪县公安局将扣押的华为牌手机返还被告人周某某。同日,尤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上交的暂扣款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合彩”书籍、中学笔记本、手写账单、周某某“六合彩”盈利情况、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表、尤溪县司法局尤司矫评估[202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扣押、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收取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73146.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5059.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巧文                                                          

检  察  员:邱玉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六合彩”书籍七本,中学笔记本二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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