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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919号

被告人周杨明,男,1975年8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杨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分别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分别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杨明在其经营的位于晋江市**镇**村**街**号“**”超市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现场或微信报码的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向微信名为“最初的梦想”、“永不言弃”等人揽注猜码,从中牟利,销售金额至少为人民币358532元。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周杨明在上述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六合彩单据十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六合彩”单据等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杨明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杨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杨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杨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杨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杨明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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