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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行医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2701197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1月份在乌审旗图克镇呼吉尔特村村委会所在地租房开办了“百姓牙科”门诊店。于同年3月份在该门诊开始给周边地区多名患有牙病的患者进行补牙和镶牙配药等活动。周某某因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行医,乌审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和2018年1月23日各罚1000元人民币,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处罚。但仍然继续在其租房内对外从事镶牙、补牙业务,进行非法行医。2019年10月30日周某某再次给患者就诊时被图克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周某某从事就诊活动向患者收取30至300元不等的费用,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30日案发期间从事就诊获利共计1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违法记录;4、抓获经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搜查笔录;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10、证据保全清单;11、调取证据清单;12、随案移交清单;13、视频资料;14、其他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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