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周意,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5月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意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起,被告人周意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租用博白县那卜镇双竹村那文队刘某某房屋开设诊所非法行医。2019年4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官某某因高血压在其家中晕倒,家属便请被告人周意到官某某家对官某某进行医治,在输液过程中官某某突感不适,出现大小便失禁、不能自理等不良反应。此后,官某某被送往博白县那卜镇卫生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09分死亡。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官某某符合在高血压病的基础上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和急性高血压性脑出血致死,其中过敏性休克是主要死因,急性高血压性脑出血是辅助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意未依法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远志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意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