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5月份至8月间, 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学东侧一民房内,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历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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