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6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织金县**街道**村**组金凤林场煤洞上采春芽时,看到旁边有3株红豆杉,周某某将其拔起后带回家中。次日上午9时许,某某将采伐的3株红豆杉带至织金县城关镇八大碗处时被织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采伐的3株植物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Ι级重点保护植物。3株红豆杉经织金县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栽种,均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351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身份核实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采伐国家Ι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杰
检察官助理 张丽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电话1398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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