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迁安市**镇**村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迁安市**镇**村东南采砂10056吨,价值人民币157578元。
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京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迁安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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