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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骗取贷款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绥阳县**木材加工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街**组**号,住绥阳县**镇**路**公寓。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因经营绥阳县**木材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王某某(已判决)为其帮忙贷款,二人便商议贷款资金共同使用,分别偿还本息,后王某某安排文某某(已判决)为周某某制作贷款资料,文某某伪造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周某某隐瞒贷款资金用途,于2015年1月16日向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万元,周某某使用贷款资金20万元,王某某使用贷款资金28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本息,截至2018年11月8日,尚欠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93.47万元,利息81.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虚假资料、隐瞒贷款用途,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3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永熙

                                               检察官助理 简银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债务承担协议1份、刑事判决书1份、到案经过1份、户籍信息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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