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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1********,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甘井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4日,周某某虚构公司应酬为由骗取某某甲5000元;2018年7月17日,虚构请公司人吃饭骗某某甲600元;2018年8月14日,虚构修车为由骗取某某甲1000元;2018年8月16日,虚构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某某甲2000元;2018年8月30日,虚构打点公司的人为由骗取某某甲1000元;2018年9月13日,以银行卡查封办理相关事项为由骗取某某甲3000元;2018年9月17日,虚构自己进看守所买东西为由骗取某某甲1000元;2018年9月25日,虚构看守所里买褥子为由骗某某甲1200元;2018年11月10日,虚构以安排领导在国会唱歌为由骗取某某甲1300元;2018年11月,虚构自己参与打架为由,骗取某某甲3000元;2018年8月25日,虚构自己参与打架为由,骗取某某甲1.9万元;2018年10月3日,虚构给王楠随礼为由,骗取某某甲1.8万元。上述共计5.61万。

2、周某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骗取张某甲共计6100元;以炒股为由骗取张某甲2万元;以上海请朋友吃饭为由骗取张某甲1万元;以银行卡冻结为由骗取张某甲7000元。共计4.31万。

3、周某某虚构给孩子发红包为由骗取宋某某800元;虚构邮寄费用的理由骗取宋某某1100元。共计0.19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某某甲和周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某某甲银行流水单、宋某某给周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张某甲、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芳

检察官助理:庄宁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周某某2020年7月2日笔录8页;2020年7月8日笔录9页;2020年7月20日笔录2页。(共19页)

4、某某甲2020年4月1日、8月2日笔录共4页

5、陈某某2020年8月2日笔录2页

6、张某某2020年8月2日笔录2页

7、宋某某微信转账截图2页

8、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页

9、刘某某、陈某某电子档案卡2页

10、某某甲签字确认的转账统计表及截图38页

11、甘井子分局提讯证(周某某)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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