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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2人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社**路**号**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济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在本市**镇**街**号经营**按摩店,并以该店为据点介绍失足妇女罗某某、何某某等人在该店内或指定地点上门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失足妇女每人每次向嫖客收取嫖资200元,周某某、廖某某分得其中60元作为介绍费。2019年11月9日,民警在上述**按摩店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租赁合同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4月20日

(此页无证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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