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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原四川省**************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作为成都市郫都区豪庭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成都雅居乐花园六期C区区内供电及小学幼儿园的劳务工程,约定合同金额68万元。工程劳务的分包内容包含电缆安装敷设以及电缆头制作,负责配电房设备的安装等,不包括材料的看守。根据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某某的安排,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带领宫某某等人来到雅居乐花园六期C区工地拆除临时电缆线,并于2019年12月19日23时50分许完工离开。周某离开后忽起盗窃之意,又于2019年12月20日凌晨0时10分许,带领宫某某等工人回到雅居乐花园六期C区地下室内,将地下室内30余米的电缆线(型号为WDZA - FZYJY 4*185+1*95 或者YJV4*150+1*70)剪断后装上一辆川AH****号黄色货车离开。2019 年12月20日下午17 时许,被告人周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给了叶某,获得赃款6000余元。

经鉴定,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WDZA-FZYJY 4*185+1*95 于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批发中等单价为380元/米,YJV4*150+1*70 于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批发中等单价为269元/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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