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我院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6月2日、6月4日,被告人周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购买、采伐隆化县**镇**村村民李某甲、李某、李某乙所有的,坐落在**村西梁、李某家房东水沟、北大地、四道沟大地的林木110株。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镇**村西梁、李某家房东水沟、北大地、四道沟大地等地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110株,其中:**村西梁45株,李某家房东水沟2株,北大地12株、四道沟大地51株;被伐林木总蓄积24.3079立方米,其中:**村西梁林木蓄积12.6559立方米、李某家房东水沟林木蓄积1.6115立方米、北大地林木蓄积3.4347立方米、四道沟大地林木蓄积6.6058立方米,被伐林木总价值1101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的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24.307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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