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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宽带浙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伙同郑某某(另作处理)驾车至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教工路与影业路交叉口,采取攀爬、钳子剪线等手段,窃得电信公司规格为HYA300*2*0.4及HYA600*2*0.4的通讯固话电缆线数段。

2、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驾车至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教工路与影业路交叉口,采取攀爬、钳子剪线等手段,窃得电信公司规格为HYA300*2*0.4及HYA600*2*0.4的通讯固话电缆线数段。

3、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驾车至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教工路与影业路交叉口,采取攀爬、钳子剪线等手段,窃得电信公司规格为HYA300*2*0.4及HYA600*2*0.4的通讯固话电缆线数段。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18.5元。

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慧崇

书记员:周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现羁押在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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