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村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厨具批发业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9月中旬期间的多个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梁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弼教四村尾基耕路路边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周某甲负责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和把风,被告人伍某某曾在上述赌场把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甲、伍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 察 员:陈玉苹
2019年5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伍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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