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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何某某等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住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村**号**室。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路**号,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高栾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翁某甲涉嫌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被告人翁某甲得知可以不参加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让翁某甲联系购买,后双方约定办证需要18000元。周某甲预交10000元定金和本人一寸照、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给翁某甲,翁某甲随后交给郑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办理驾驶证,郑某某承诺事后支付翁某甲3000元好处费。后郑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周某甲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二总队第八支队士官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各1本及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部队材料。2018年10月26日,郑某某、翁某甲陪同周某甲到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驾驶证,郑某某将上述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交给周某甲并告知周某甲以“持军警驾驶证申领”的方式办理驾驶证,周某甲表示同意。后周某甲持上述伪造的武警部队公文、证件等到衢州市车管所成功骗取C1驾驶证。周某甲按照事先约定将剩余8000元支付给翁某甲,翁某甲再支付给郑某某。后郑某某支付翁某甲3000元好处费。

2.2019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甲得知可以不参加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让周某甲联系购买。周某甲告知何某某以“持军警驾驶证申领”的方式办理驾驶证,何某某表示同意,后双方约定办证需要19000元。何某某预交10000元定金并将其本人的一寸照、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给周某甲,周某甲随后交给郑某某用于办理驾驶证,郑某某承诺事后支付周某甲4000元好处费。后郑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何某某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森林总队九寨沟中队士官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各1本及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部队材料。2018年10月26日,郑某某、周某甲陪同何某某到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驾驶证,并将上述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交给何某某。后何某某持上述伪造的武警部队公文、证件等到衢州市车管所成功骗取C1驾驶证。何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将剩余9000元买证款支付给周某甲,周某甲再支付给郑某某。周某甲从中获得4000元好处费。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主动到樟潭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14日、4月21日,何某某及周某甲、翁某甲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手机截图、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车辆驾驶证、QQ聊天记录及截图、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郑某某、周某乙、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微信交易流水、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翁某甲分别结伙购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周某甲、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周某甲、何某某、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秋霞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检察卷1册附《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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