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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何某某赌博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现住**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共同或分别聚集多人在**公司拆迁房、**街附近李某某家、**街周某甲大哥家及**小区周某甲家等地,以麻将牌“斗牛”、“六放炮”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抽头渔利九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尹某某、郑某某、潘某某、周某乙、赵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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