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共同或分别聚集多人在**公司拆迁房、**街附近李某某家、**街周某甲大哥家及**小区周某甲家等地,以麻将牌“斗牛”、“六放炮”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抽头渔利九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尹某某、郑某某、潘某某、周某乙、赵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德立
附:
1.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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