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苑**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路**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69********,文盲,畲族,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湾**号。被告人兰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与同案人兰某乙(已判决)等人商议,在共同经营的本市**路**街**楼仪征**电玩娱乐中心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超级魔术师”电子游戏机1台(有3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决战恶魔城”电子游戏机2台(每台有2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风火轮”电子游戏机1台(有4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金币传说”电子游戏机1台(有3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好歌声盛典”电子游戏机4台(每台有2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恭喜发财”电子游戏机1台(有4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小熊维尼”电子游戏机3台(每台有1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共计13台29个机位,组织周某乙、钱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涉案赌资人民币共计18万余元。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游戏机室进行查处,并扣押了上述赌博机。
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及同案人兰某乙、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仪征市**路**苑**号候审;被告人兰某甲现在福建省罗源县**镇**村**湾**号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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