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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刘某某重婚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汉族,文盲,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宿舍楼(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六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周某甲、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田某某于2007年11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于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

2014年,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至2020年3月期间,二人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2016年12月31日、2018年9月11日,周某甲与刘某某共生育二名非婚子。

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4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结婚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蒋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87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 

      1398354****;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   

      系电话:1994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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